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靜宜 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鄭蕉杏附表: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4,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聲請人應陳報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至今從事何種職業?並提出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其父母 張俊雄 、 許金芳 有幾名子女?並提出全戶謄本手抄簿及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應提出水電費之繳費收據。
五、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如有投資股票並應提出證券存摺(應含近二年內之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如有薪資帳戶,應補登至最近一次薪資入帳日。
六、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七、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八、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九、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