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天望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執聲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STUSSY」商標帽子拾伍件、衣服叁拾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天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554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確定,106年12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仿冒「STUSSY」商標之帽子15件、衣服31件(詳105年度保管字第414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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