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 張博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軒凱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不繳納租金,也不搬走,請求被告返還土地、賠償損害,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返土地及賠償損害、坐落於基隆市○○街○○○號依。」難認已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難憑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㈠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㈡以上開補正後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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