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東簡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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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東簡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東簡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肇慶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古肇慶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更正:犯罪事實一第1行關於「於民國106年12月下旬間某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0年3月12日至107年2月24日間之某日」。
二、核被告古肇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因原有車牌遭註銷而犯此案,行為實有非議之處,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並參以該遺失物已由被害人 黃月鳳 領回等一切情狀(詳警卷第1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因本件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均已返還被害人,爰不沒收該犯罪所得。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一峻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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