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字第1號上訴人高雄縣大寮鄉公所法定代理人戊○○上訴人與丁○○○、甲○○、乙○○、丙○○○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28,473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並請儘速提出上訴理由狀,以利上訴審審理。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廖純卿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鍾淑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