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己○○送達代收人甲○○被告戊○○
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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