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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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129號債權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乙○○、 楊錦瓊 、 廖慶潭 、 廖千慧 、 張麗惠 、 廖伊 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之債務人除乙○○及大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外之其餘債務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請向台北家事法庭法庭查詢本件債務人楊錦瓊、廖慶潭、廖千慧、張麗惠、 廖伊渟 是否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債權人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