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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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5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周姵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零捌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表一┌─┬─────────┬─────────────────┬─────────────────────────┐│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9,672元│95年6月10日起至│20%│無│無││││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4.99%││││││清償日止││││└─┴─────────┴──────────┴──────┴──────────┴──────────────┘表二┌─┬─────────┬─────────────────┬─────────────────────────┐│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82,081元│95年6月10日起至│12.88%│95年7月1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表三┌─┬─────────┬─────────────────┬─────────────────────────┐│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54,859元│95年6月10日起至│15%│95年7月1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