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32號原告 顧嘉軒 訴訟代理人 楊廣明 律師被告 黃煥斌 訴訟代理人 盧穩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