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07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本票記載之到期日(民國95年7月31日)在
發票日(民國96年3月31日)之前,視為未記載,請補聲請人提示本票請求相對人付款之「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