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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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雲光瑞 訴訟代理人 戴雲霞 被告 尹國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嘉交簡字第7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雲光瑞對本院106年度嘉交簡字第711號,被告尹國軒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唐一强法官吳育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