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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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84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輝雄 同上被上訴人即原告長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美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3,216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6年1月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