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833號債權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6樓法定代理人 林蒼榮 住台北市○○○路○段○○號6樓
送達代收人 林昭瑜 住台北市○○○路○段○○號6樓上列債權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沈永志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沈永成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