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連帶保證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72號原告 廖方策 被告 江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連帶保證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