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6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通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建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870000元│自民國102年0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829%│├──┼─────┼───────────┼──────┼───────┤│002│0000000元│自民國10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83%│├──┼─────┼───────────┼──────┼───────┤│003│0000000元│自民國102年0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829%│├──┼─────┼───────────┼──────┼───────┤│004│0000000元│自民國102年0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829%│├──┼─────┼───────────┼──────┼───────┤│005│290000元│自民國102年0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829%│├──┼─────┼───────────┼──────┼───────┤│006│0000000元│自民國10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83%│├──┼─────┼───────────┼──────┼───────┤│007│747500元│自民國102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829%│├──┼─────┼───────────┼──────┼───────┤│008│442500元│自民國102年0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829%│├──┼─────┼───────────┼──────┼───────┤│009│0000000元│自民國102年01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83%│├──┼─────┼───────────┼──────┼───────┤│010│0000000元│自民國102年01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83%│└──┴─────┴───────────┴──────┴───────┘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870000元│2月19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同上│││0000000元│1月26日起│││├──┼─────┼──────┼──────┼───────┤│003│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同上│││0000000元│2月16日起│││├──┼─────┼──────┼──────┼───────┤│004│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同上│││0000000元│2月19日起│││├──┼─────┼──────┼──────┼───────┤│005│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同上│││290000元│2月19日起│││├──┼─────┼──────┼──────┼───────┤│006│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同上│││0000000元│1月26日起│││├──┼─────┼──────┼──────┼───────┤│007│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同上│││747500元│3月16日起│││├──┼─────┼──────┼──────┼───────┤│008│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同上│││442500元│2月19日起│││├──┼─────┼──────┼──────┼───────┤│009│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同上│││0000000元│2月09日起│││├──┼─────┼──────┼──────┼───────┤│010│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同上│││0000000元│2月09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652號)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台通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1年08月7日,邀同債務人林建文及陳麗玲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整範圍內與聲請人為授信往來,並願共同遵守契約書之各條款。
(二)次查債務人台通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自101年8月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利息,借款期間、約定清償期、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未料聲請人於101年12月26日接獲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函文通知,債務人台通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於其他金融機構授信發生逾期(含提前視同到期),依照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七條第七款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附之一切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ㄧ時,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貴行得隨時收回部份借款或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7)在其他金融機構有債務逾期情形…」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查債務人台通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20,000,000元整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四)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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