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85號原告 涂萬發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被告 林樹枝 (即被告 林順金 之承受訴訟人)
林進雄 (即被告林順金之承受訴訟人) 林金城 (即被告林順金之承受訴訟人) 林金池 (即被告林順金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樹枝、林進雄、林金城、林金池為被告林順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被告林順金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即民國109年7月15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為林樹枝、林進雄、林金城、林金池等4人,此有被告林順金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繼承人等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查詢被繼承人林順金迄今未有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而林樹枝等4人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規定,依原告聲請裁定命林樹枝等4人承受被告林順金之訴訟,續行訴訟程序(含送達民事判決等)。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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