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50號原告 劉賴正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被告 林銀城
謝秀珍 林佳福 林麗雯 林麗君 法定代理人 許文進 被告 鍾紹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6,400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00元土地面積12,641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5,05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