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4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97AC 茹娟 即97AC 如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載相對人97AC茹娟即97AC如娟,與現金卡申請書證物記載不符,請 陳明 正確相對人姓名。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