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34號聲請人 伍麗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婷雅┌──────────────────────────┐│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遠雄人壽保險事│0089-ND-0000000-0│1│1000│││業股份有限公司││││├──┼───────┼─────────┼──┼──┤│0002│遠雄人壽保險事│0089-NX-0000000-0│1│213│││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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