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67號原告 李勁德
李勁錡 被告 張燕
新光 醫療財團法人新光 吳火獅 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被告張燕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年度自字第2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張燕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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