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銍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於10
7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罪名」欄內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更正為「詐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罪名」欄內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經核與原聲請書所附確定判決認定之罪名「詐欺」不符,顯係誤寫,並不影響本案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詐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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