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椿萱長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00號法定代理人 吳佳樺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金園大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鴻欽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鄭珮玟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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