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7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 林麗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自民國95年9月1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
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5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違約金部分,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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