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7號原告 李宗霖 被告貝思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奇宏 上列被告貝思特企業有限公司因被告謝奇宏過失傷害案件(本院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553號),經原告李宗霖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因原告即告訴人李宗霖撤回告訴,刑事訴訟部分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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