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 呂李寶玉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 律師複代理人 高文洋 律師
梁齡宇 律師被上訴人 楊恩豪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18號被告楊恩豪詐欺案件之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79年度台抗第218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因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民國113年4月7日以112年度偵續字第95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易字第1418號案件審理中,尚未終結,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續字第95號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附於本院限閱卷),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誤,經核上開被上訴人所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信樺
法官陳怡親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