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事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事聲字第54號異議人 張文馨 相對人 張庭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
9月1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557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文。異議人前於民國109年9月
3日具狀對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於109年6月29日核發之
109年度司聲字第557號確定訴訟費用裁定暨同年7月20日更正裁定(下合稱原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異議人所為異議逾期為由,於109年9月15日裁定駁回異議,該裁定於109年9月21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不服該裁定,於109年9月24日具狀提出異議,已遵期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合於上開規定,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長期居住海外,因疫情滯留台灣,本院雖於7月6日及7月27日雖有裁定送達,但伊未收到等語。
三、查異議人籍設新北市○○區○○路○○○號4樓,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原審卷第37頁),且無遷出國外之註記,難認上開地址非其住所。況異議人自承因疫情滯留台灣,核與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所示相符(其於109年1月15日入境台灣後即未有出境紀錄)。是以,原裁定分別於109年7月6日、同年7月27日對上開地址為送達,並由受僱人即大樓管理員 林長昀 代收,應認均已發生送達效力,異議期間即自該最後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加計在途期間6日,應於109年8月12日確定,異議人遲於109年9月3日聲明異議,亦有聲明異議函信封收件章戳印可憑,該異議顯已逾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聲明人對原裁定之異議既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本院司法事務官因而駁回異議人之異議,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猶執陳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自應駁回其異議。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雯琪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