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張傑名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 律師被告 鍾建章
○○瀝青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陳敏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展庚
法官葉逸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