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0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柒仟叁佰肆拾壹元,折合銀元肆拾貳萬貳仟肆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肆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