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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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九號
原告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永金 送達代收人 彭鳳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捌萬伍仟柒佰貳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佰肆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捌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