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473號原告 陳秀鑾 訴訟代理人 葉茂華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李裕欽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訴字第37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