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86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原案號:97年度交易字第74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給付甲○○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共分七期,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止,於每月二十日以前各支付新臺幣伍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未考領駕駛執照,於民國96年8月27日上午9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鎮○○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鎮○○路與中正路設有閃光號誌燈管制之交岔路口(中正路之行進方向為閃光黃燈,公正路之行進方向為閃光紅燈,故中正路為幹線道,公正路為支線道),乙○○應注意行經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而依其知識經驗、精神狀況,及當時天候晴朗,光線充足,視距良好,道路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停止於交岔路口前,即貿然往前行駛,適有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中正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而來,本身亦疏未注意行至閃光黃燈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即逕行駛入該交岔路口,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甲○○人、車倒地,受有左小腿血腫、右小腿血腫、雙腿挫傷及擦傷等傷害。乙○○肇事後,於偵查機關未發覺其犯罪前,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自承肇事而自首。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雲林縣警察局交通隊西螺小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份、慈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及照片6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可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其於偵查機關未發覺其犯罪前,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自承肇事而自首,應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再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本院審酌被告疏未遵守交通規則,致肇生本件車禍,其過失程度,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甲○○達成分期付款之和解內容,有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因行車不慎,誤觸刑典,並生傷害於人,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與告訴人甲○○業於97年7月29日當庭達成和解,和解金額為新臺幣35,000元,被告同意分期付款,共分7期,自97年8月20日起至98年2月20日止,於每月20日以前各支付5,000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為確保被告能如期支付其餘分期款項,並使被告知所警惕,爰諭知被告如主文所示之負擔。另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