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93號原告 傅榮傑洪文華 之遺產管理人被告 林書維 訴訟代理人 陳怡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應剔除被告受分配之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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