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守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皇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441元,應徵裁判費7,0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