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本案業已審結,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