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1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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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18號上訴人金富勝鋼鐵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柯進武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謹瑜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