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1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柏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寶彩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48,3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蕭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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