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7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3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
陳錫川 律師被告福建省金門縣地政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原告不服福建省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八十九年閩訴決字第八九○○二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曹瑞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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