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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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9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涉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非財產權而起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合計本件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