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五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並與如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懲治盜匪條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傷害罪、竊盜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懲治盜匪條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