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90號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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