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46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467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被告 林繼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191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
領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債權讓與證
明書、服務申請書、電信服務費收據、專案補償款繳款單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雖辯稱其在監以致遲誤繳費期限云云,然即便被告確因在監服刑,此與原告債權能否獲償或滿足係屬二事,既不影響被告依法應負擔之清償責任,亦不生給付不能之問題,原告應於徒刑執行完畢後,主動與原告協商還款事宜,一併敘明。
㈡從而,原告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19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