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303號聲請人即被告丁○○相對人即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1.
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乙○○於本院92年8月
8日言詞辯論期日偽稱聲請人有一筆借款2,964,372元部分未繳納利息,涉有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嫌,且原告銀行涉嫌違反銀行法等情,並經聲請人向檢調單位檢舉及提出告訴中,故請求於刑事訴訟終結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僅當事人或第三人於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經查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乙○○,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僅在陳述其攻擊防禦方法,尚無涉有偽造文書之嫌,證人甲○○則就其所見所聞而為陳述,亦難認有偽證罪嫌。且民事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自無於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