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4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1445號聲請人 黃庭堅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蔡庭復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44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0-MX-0000000-01200002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2-MX-0000000-01363003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3-EX-0000000-01417004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4-EX-0000000-01224005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5-FX-0000000-0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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