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58號原告 李正修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 律師複代理人 蔡岳洲 律師
陳傑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內備位聲明第一項僅記載「被告應將投資於中國美旗控股集團之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之權利移轉登記予原告」,惟原告所欲請求移轉登記之範圍為何(即股份若干),未據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或事實及理由欄中敘明,本院自無從依原告之記載內容得知原告所欲請求判決之內容,是原告起訴狀備位聲明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顯未臻明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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