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88號原告 汪冠瑋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 律師
蕭閔駿 律師被告 王婷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姓名「 汪冠偉 」應更正為「汪冠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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