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5號原告 王重尹
李玉萍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炳堂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470元【計算式:7100元/㎡×65.06㎡+7600元/㎡×14.94㎡=57547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曾炳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