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3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明哲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八行關於「101年3月4日」均應更正為「102年3月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犯罪時間,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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