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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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4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興國 債務人 陽鎮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 楊鎮宇 」之記載,應更正為「陽鎮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有前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上開支付命令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