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謝孟茹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郭怡均 律師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貝賀名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6年5月19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