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0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楊明仁於民國107年3月2日18時5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高雄市○○區○○路慢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熄火停車在康莊路80號前之路邊時,本應注意汽車停車時,汽車駕駛人開啟車門之際,應注意其他車輛,並讓其他車輛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隨即貿然開啟駕駛座之車門準備下車,適有告訴人 劉騏瑩 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康莊路由西往東行至該處,因不及閃避,機車右側把手擦撞到楊明仁之車門,劉騏瑩當場人車倒地,因此受有頭部外傷併輕微腦震盪、左臉及左頸挫傷及左手肘、左手、左膝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告訴人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其聲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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